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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 发布日期:2025-12-1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6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三、2月15日至23日放假9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

四、3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五、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六、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七、8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

九、1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2月1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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