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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数智化背景下会计相关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各州(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滇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促进云南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高质量发展,总结、推广我省相关单位在会计核算、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可持续信息披露、财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实践经验,发挥成熟案例的示范借鉴作用,积极推动单位会计工作转型,进一步提高全省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智化背景下会计相关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5号),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开展数智化背景下会计相关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二)案例主题
  单位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主题撰写案例,不同主题的案例应单独成稿、分别报送。单位应确保报送案例为新编案例,且未被其他平台收录或发表。
  (三)案例结构
  案例应按照“案例名称、目录、摘要、正文、附录、声明”的顺序编写(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案例应在封面注明以下信息:报送地区(或部门)、案例主题、案例名称、案例单位类型、案例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案例作者信息等。
  (四)案例文字格式
  (五)案例授权和保密要求
  案例申报应取得案例单位和案例作者授权。对案例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案例报送和遴选
  (一)案例报送方式
  (二)案例遴选
  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案例进行遴选,并指导案例的后续修改完善。案例遴选将综合考虑案例质量、重要性、影响力、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所选出的优秀案例将按规定向财政部推荐,并列入省财政厅会计相关案例库。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入选案例库案例名称、报送地区(或部门)、案例单位名称、案例作者名单等。
  三、案例后续使用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拥有使用征集案例的权利(包括案例稿件的出版权、发行权、汇编权、网络媒体传播投放及第三方转载等相关权益),原作者及单位享有案例署名权。入选财政部案例库的案例,由财政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进行交流推广。入选省财政厅会计相关案例库的案例,省财政厅将以合适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扩大示范效应。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 0871-63956062。
  云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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