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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财会[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8号),现就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年度报备
  (一)系统报备
  1.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附件1)。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等)。
  (3)2025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5)自查自纠情况(包括执业质量报备、其他信息报备)。
  (6)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境外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请及时在相应模块进行报备)
  (7)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是否履行反洗钱义务”修改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如从事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特定业务,应勾选对应业务类型,并详细说明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8)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情况。
  (9)2025年度被审计单位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该条为新增报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5年1月1日至报备日)。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附件1)。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2025年度经营情况。
  (4)一体化管理情况。
  (二)邮件报备
  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财务报告,要包含《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二、报备时间与方式
  (一)报备时间
  首次提交截止日为2026年4月3日;
  完成报备(如有问题需重新修改提交,并经审核后符合要求)截止日为2026年4月17日。
  (二)报备方式
  系统报备资料直接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进行报备。
  三、相关要求
  (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认真审核基本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指定专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后应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要完整无误;填报的上年审计业务收入、出具审计(鉴证)报告数量与业务报备相关数据相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保持一致;自查自纠报告与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相符。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所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年度报备,首次送审后,应及时关注审核反馈意见,被退回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按修改意见调整后再次报送,直至完全符合要求予以报备,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将通过QQ群(群号:207067784)发布报备进度信息,通报各事务所工作具体进度,督促落实。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子宁
  电 话:022-59032713
  技术支持:010-61965750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5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模板
  2026年3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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