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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财会发[2026]12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精神,现就做好湖北省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方式
  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dljz.mof.gov.cn)。
  (二)备案时间
  参加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其他地区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三)备案范围与内容
  1.备案范围。202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025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2.备案内容。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等。
  (四)工作要求
  1.各市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加强工作督办,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与代理记账资格取得条件相关信息的审核,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填报代理的客户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确保代理记账机构报备信息真实、完整、准确。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会计软件的合规性、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的审核,将审核结果作为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对象选取、信用评价相关指标评分的依据。
  2.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提升代理记账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各市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推进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机构信用评价、小微企业会计数据增信等各项试点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规划,避免多次检查和重复监管。
  (一)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常态化治理
  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前期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经验基础上,健全长效治理机制,持续推进行业常态化规范提升。一是聚焦突出问题整治,重点治理未按规定备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有照无证、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强化精准监管效能,坚持线上监控与线下核查相结合,充分运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监测预警违法违规行为与风险隐患,提升监管精准性、时效性;三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衔接,推动行业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代理记账市场秩序。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
  宜昌市、十堰市、荆州市三个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地区,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及我省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深化与税务部门的协作协同。要按照“六联”工作机制,完善数据共享和风险预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试点规范有序推进。
  (三)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黄冈市四个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 号)及我省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评分细则,切实做好信息归集、联合评分、初评公示、异议处理、信息报送、结果运用等各环节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公正、可追溯,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执业。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财会〔2018〕32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6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
  (二)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
  对于存在未持续满足社会团体成立条件、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2025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行业分析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各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和改革中的典型案例,可随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也可随时报送,我们将集中反馈至财政部并择优宣传推广。
  联系电话:027-67818763
  电子邮箱:hbcztkjc@163.com
  湖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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