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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范围:

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业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应按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一)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1.选择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核定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核定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二)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率(经营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2)执行。

3.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业户可选择以上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业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建账建制的业户按照税法规定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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