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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2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3-16

  政策类
  1.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税率为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征收率为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哪些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为9%。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4.小规模纳税人(除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3%。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申报操作类
  5.员工离职后,企业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应如何操作?
  答:员工离职后人员信息采集报送成功之后无法删除,扣缴单位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人员信息采集】功能据实填报“离职日期”,并进行人员信息报送。
  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具体内容: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taxpayer/beforeIndex/latestTaxHelpDetails.do?taxHelpId=6915
  6.员工已经在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是企业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下载更新不到员工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应如何处理?
  答:扣缴单位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才能下载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未下载到,可确认以下信息:
  (1)纳税人【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指定错误;两边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籍地区必须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证件采集)。
  (2)填写的入职时间大于当前申报期(比如员工的入职时间是2024年3月,那在1月到2月所属期就下载不到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3)专项附加扣除未到享受扣除时间(比如:赡养老人支出,被赡养人于2025年6月才满60周岁,那在1月到5月所属期就下载不到专项附加扣除数据)。
  (4)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申报方式”选择的是【年度自行申报(自己报,按年汇总扣)】,不是【通过扣缴义务人(任职单位报,逐月扣)】。
  (5)纳税人存在多个扣缴单位,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未选择当前扣缴单位进行扣除。
  如仍下载不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排查原因。
  7.企业补发离职员工的工资或年终奖,如何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为其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查找已离职人员(若无法查询,可点击【更多操作】-【显示离职人员】),将“任职受雇从业信息”的“是否离职后补发工资”修改为“是”,同时选择“补发税款所属月份”。修改完成后,点击【报送】完成人员信息报送。
  例如:员工离职后,企业于2026年2月所属期补发2025年终奖,需在【人员信息采集】的“是否离职后补发工资”选“是”,“补发税款所属月份”为2026年2月,纳税人即可在2月属期中补发该离职人员的收入。
  注意:人员“补发税款所属月份”必须晚于“离职日期”所在月份。
  人员信息报送成功后,到【综合所得申报】模块进行申报即可。
  8.纳税人收到短信提醒,内容为“XX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基础信息采集中,不动产单元号栏次为空或者填报不符合编码规则”,应如何处理?
  答:出现此情况可能是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对应的不动产单元号栏次填写不一致,导致触发疑点,请您自查是否存在错误,若存在错误则进行更正申报操作。
  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具体内容:
  https://mp.weixin.qq.com/s/BeCiQkdLBEF6HC2Z5uLisw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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