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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鞍山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落实基准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我市更新了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商服、城镇住宅、工业、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13类。

三、商服、城镇住宅、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土地级别划分为1~7级,工业、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土地级别划分为1~5级。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收益参照划拨年租金标准收缴。

五、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及有关图件电子版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领取。

六、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次基准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鞍政发〔2016〕17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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