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发布日期:-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疫情期间我省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租房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三、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相关部门应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支持税务部门便利服务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