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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3-13

各市(地)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持续推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度备案
  各市(地)财政局要切实履行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2026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财政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指导。对于未能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备案或工作报告报送的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协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二、加强备案信息审核
  各市(地)财政局要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财政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备案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对本地区汇总上报的备案数据利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分析预警”模块中“年度备案异常情况”“人均服务客户数量过多”“人均代理记账业务收入过高”等功能,合理设定参数,进行筛查、复核,对发现异常备案数据,要及时反馈辖区内各县(市、区)财政进一步详细核查、更正,确保备案信息符合要求。
  三、报送行业分析报告
  各市(地)财政局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充分利用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分析功能,高质量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的撰写及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改革举措、工作成效、行业发展现存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并结合行业监管和调研等情况,特别是会计数智化转型在代理记账行业中应用等工作融入到报告中,切实提高分析报告质量。请各市(地)财政局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2025年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指定邮箱(正式文件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正式文件扫描件同时上传至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地)报告编报质量及工作开展情况、创新举措、取得成效等适时予以全省通报。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赵旭娜;
  联系电话:0451-53678676;
  电子邮箱:scztkjj@163.com。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7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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