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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黔房资通〔2026〕3号 发布日期:2026-02-09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现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不予受理的情形补充通知如下:

一、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二、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三、涉及特定亲属间交易的:二手房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的,不予贷款;

四、涉及离婚后短期内特殊交易的:借款申请人与原配偶在离婚后一年内,双方之间买卖二手房的,不予贷款。前述“一年内”的认定,以离婚登记日期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日期为起始日。

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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