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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1-14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在总结2025年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投保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全省范围内工程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二、投保及承保单位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责险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进行投保。投保单位需充分考虑安责险实地服务需求,选择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健全的保险机构承保安责险。独家承保的、共保或联保业务的首席承保保险机构应在福建省内设有固定的营业机构,不得通过统括保单、共保或联保等方式由福建省外保险机构跨省经营。

三、经费保障

安责险费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少于建安费2.5%)中列支、不得低于安全生产措施费的10%。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面推进安责险工作,在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投保安责险,未投保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保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签订专门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承保单位需对服务全过程实施管理、考核与评估,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约定要求。事故预防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不得低于总保费的20%。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安责险投保情况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承保单位未足额支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和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且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建议各地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鼓励以市县为单位投保安责险。同时,推动保险范围重复的其他商业险种转化或调整为安责险。

(五)我厅于2024年12月30日印发的《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4〕136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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