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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6年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文旅〔2026〕17号 发布日期:2026-01-20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批发企业: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局有关工作部署,为做好我市2026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的对象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2025年12月31日前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5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工作要求

(一)发行单位

各发行单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nppa.gov.cn)—“办事服务”—“业务平台”—“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于2026年2月5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通过系统上传。

(二)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地区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年度核验登记表进行审核,并指导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及时进行用户注册并完善单位信息。在保障本地区发行单位正常经营的基础上,于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核验材料审核工作。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结合全省网上书店巡查活动,实地抽查至少20家发行单位,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切实维护出版物市场良好秩序,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稳定。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6年3月19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报告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处,报告内容包括核验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措施建议等。

三、核验内容与流程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核查发行单位2025年业务开展情况。

(四)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四、发行单位报送材料

(一)系统提交

发行单位须在“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提交下列材料:

1.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截屏。截屏图片与网络发行备案材料照片合并为一个文件,在“网络发行备案材料”统一上传。

(二)纸质材料

根据工作惯例,省新闻出版局结合本次年度核验工作,统一更换批发单位即将到期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单位请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提交至市文化和旅游局出版处(地址:思明区体育路95号-17五楼516王怡然收,电话:0592-5371090)。

零售单位的年检材料请提交至各区文化和旅游局。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发行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者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6.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认真整改,经所在地相关出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六、年度核验工作联系人

市文化和旅游局 王怡然 0592-5371090

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吕耀明 0592-5896760

湖里区文化和旅游局 陈茜彤 0592-5722798

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 林垚瑭 0592-6065505

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 张顺鹏 0592-6887190

同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李丽端 0592-7313089

翔安区文化和旅游局 林基松 0592-7099500

特此通知。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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