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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市直管公房住宅使用权调换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住建规〔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直管公房住宅使用权调换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直管公房住宅使用权调换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动我市城市更新改造,改善直管公房住户居住条件,提升直管公房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我市城市更新、公有住房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调换原则

市直管公房住宅使用权调换应遵循“政府引导,住户申请,协商一致”原则,维护住户合法权益,优化公房资产配置。

二、适用范围

(一)直管公房住宅已纳入市、区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范围,且需要进行使用权调换的。

(二)其他确有必要调换的情形。

三、调换方式

(一)直管公房住宅使用权调换按一份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调换房源为市直管公房空置房。调换时,可根据调换房源的区位等因素,按下列标准给予被调换面积补助,实行公房标准租金:

1.非成套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区位相对较好的调换房源,可按原承租建筑面积每户增加15平方米后,再就近上靠房源户型面积调换,上靠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承租人选择其他的调换房源,可按原承租建筑面积每户增加30平方米后,再就近上靠房源户型面积调换,上靠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

2.成套直管公房。承租人选择区位相对较好的调换房源,可按原承租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房源户型面积调换,上靠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承租人选择其他的调换房源,可按原承租建筑面积每户增加15平方米后,再就近上靠房源户型面积调换,上靠面积不得大于15平方米。

(二)承租人选择的调换房源面积超过上述规定最大面积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租金计租。如承租人调换时选择直接购买调换房源,不超出上述最大面积标准的,按现行公房出售政策购买;超出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标指导价购买;超出面积高于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购买。

(三)区位相对较好的调换房源,由属地区政府会同市房屋事务中心共同研究确定,可视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四、组织实施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直管公房住宅使用权调换由属地区政府负责,可指定组织实施单位具体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一)调换程序

1.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调换需要,组织项目摸底调查、编制调换方案。

2.调换方案报属地区政府初核后,报市住建局审定。

3.组织实施单位、市房屋事务中心与承租人就调换房源和补助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拟订三方调换协议,并报市住建局确认后签订。

4.组织实施单位根据调换协议,具体开展房屋交接、补助支付等工作。

5.市房屋事务中心负责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签订工作。调换时选择直接购买的,凭选房通知书免签订公房住宅租赁合同,并同步签订《购买承诺书》,按程序办理购买手续。

(二)调换补助

属地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调换综合补助标准,费用纳入更新改造项目成本。其中,调换房源未进行简易装修的,按照选定的调换房源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五、其他事项

(一)其他情形的直管公房住宅使用权调换工作,由市住建局和鼓浪屿管委会分别组织实施。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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