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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修订《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12-26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办法,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征收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第四条规定修订如下: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须是在征收范围内具有本市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成员大会,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9号)保持一致。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修订<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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