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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市监稽函〔2025〕145号 发布日期:2025-10-27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和湖北省《聚焦支点建设持续改进提升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工作部署,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

一、准确把握适用原则

清单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管辖的市场监管领域内的特定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能用尽用”原则积极适用清单,违法行为类型未列入清单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适用清单时,应当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并完整地将案件办理情况录入协同执法办案系统。立案前,对符合不予立案情形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后,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坚持处罚教育结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法,通过口头、电话、发放材料或者制发行政提示书、建议书、约谈书等形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加强执法监督指导

省市场监管局将通过案卷抽查等方式对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加强指导,并进行执法监督;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的予以纠正,需要追责问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省市场监管局定期公布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强化示范引导,明确执法标准,提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的执法水平。

五、其他事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已规定的,省市场监管局不另行规定。本通知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和执法实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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