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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大农发〔2021〕51号 发布日期:-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开放先导区社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市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大连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瓦房店花旗贷款公司: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工作是我市按照市场机制有效解决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的创新举措,也是“三权分置”改革具体实现形式的有效探索。近年来,通过对农业设施进行物权登记,有效缓解了农业经营主体无抵押物、贷款难的问题,对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高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工作,有效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局、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转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自然资发〔2020〕35号)等法律政策为依据,全面细致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工作,助力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范围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是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已建成的地上农业设施(仅包括设施农业大棚和畜禽养殖舍)实行统一登记,证明其拥有的物权。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只限于贷款证明。

三、申请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业企业(一般性农业企业和龙头企业);所有权人为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成员、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农业设施物权的申请人和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是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需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或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申请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经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申请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需经所在合作社的理事会同意;申请人是农业企业的,需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3.申请人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流转合同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备案。

4.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物权,须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5.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物权权属清晰。

四、抵押主体范围

各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内容

1.登记证编号。

2.申请人类别。

3.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

4.农业设施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使用期限,流转土地的须注明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

5.农业设施类别、位置、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及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间。

6.其他依法登记的内容。

六、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程序

1.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人填写《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表》,并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及所有权人身份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还须持营业执照,家庭农场名录内的家庭农场须持名录库截图,到农业设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认定并加盖公章,然后持相关材料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2.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表》内容进行现场勘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由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人信息登记到农业设施登记簿,同时核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

七、农业设施物权抵押登记程序

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所有权人可持《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登记。所有权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以函件形式报送所有权人贷款相关信息,包括农业设施的评估值、实际贷款金额、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清单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函件信息编撰农业设施物权抵押登记簿。

八、明确登记工作责任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指导工作,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政策进行解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责任部门,负责《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的印制、登记、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设施物权现场勘验审核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人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九、加强登记管理

1.《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仅限农业设施物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2.《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是农业设施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所记载内容应当与《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为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保管。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编号延续使用,无需重新编号。

3.《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作为物权证明,申请人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时,发证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

4.《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土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5.所有权人申请贷款时,抵押人和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所有权人要一致。

6.严禁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进行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所有权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或者重发。

7.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工作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登记费用和办公设施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8.本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关于认真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大农发〔2013〕143号)、《关于给予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资格的通知》(大农发〔2016〕20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的补充通知》(大农发〔2017〕246号)自行废止。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大农发51号)的附件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2021年8月2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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