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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60302-20260306]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3-10

  1.问:哪些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2.问:哪些人不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3.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4.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有哪些?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5.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中的“自有住房”如何判断?
  答:纳税人有自有住房是指,纳税人已经取得自有住房产权证或取得购买自有住房时的契税完税证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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