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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工作方案[2026年-2028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商外经[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3-0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进一步完善我市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帮助对外投资企业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外派人员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解决企业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难、保费贵、保障范围不足、索赔能力不强等问题,促进对外投资企业项目稳定发展,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在前期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工作方案(2026年—2028年)》。现予以印发。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2026年3月9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外经处 李森来;联系电话:022-63085570;市财政局经建二处 彭安然;联系电话:022-59032623)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工作方案(2026年—2028年)
  一、原则和意义
  天津市对外投资企业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保平台工作(以下简称“统保平台”),以“财政扶持、费率优惠、专业服务、企业受益”为指导原则。统保平台的开展,能够进一步强化我市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体系,优化我市对外投资企业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障范围、保费标准、索赔效率等问题,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保障我市对外投资企业外派人员人身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模式
  市商务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操作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统保平台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与承担单位签署合作协议。承担单位制定并细化保障全面、额度充分、费率优惠的保险方案,提供符合对外投资企业外派人员风险特点和投保需求的出险索赔等服务措施。方案经市商务局审定后,承担单位以此为依据招标保险公司并组织符合条件的对外投资企业协助办理投保手续。
  三、统保平台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支持范围
  对外投资企业通过承担单位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企业外派人员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遭遇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情形导致人身死亡、伤残或伤害,以及紧急救援(如医疗运返、遗体运送等服务)等给予保障。项目承保条件按照承担单位制定的保险方案执行。
  (二)补助标准
  对外投资企业通过承担单位为外派人员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享受补助:
  1. 投资企业为小微企业的,给予不高于100%保费补助;
  2. 投资企业为非小微企业的,如投资国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成员国或上合组织国家(包括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的项目,给予不高于70%保费补助;
  3. 投资企业为非小微企业的,投资国也非“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或《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成员国或上合组织国家(包括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的项目,给予不高于50%保费补助;
  4. 单个企业每个完整年度享受补助上限20万元。
  (三)资金安排
  统保平台补助资金由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市商务局根据合作协议和实施进度申请资金,并将资金拨付至承担单位。自政策启动之日每个完整年度末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结余资金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政策执行结束后进行清算及绩效评价,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局。相关专项审核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四、统保平台支持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我市开展经营,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供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按商务部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
  (五)企业人员合法派出至项目所在国;
  (六)项目所在国为入围保险公司可承保的国别。
  五、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加大统保平台政策宣传力度。
  (二)财政支持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专项用于统保平台的保费补助,不得用于账户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三)市商务局加强对承担单位的监管力度,明确各方责任,开展过程监督,做到全流程管控。
  (四)承担单位严格执行与本方案相关的规定,建立业务台账,每半年公示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单位每个完整年度末向市商务局提交总结报告,市商务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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