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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0-09-14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证监会的各项纪律。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坚持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依法制止证券期货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监管,热情服务,虚心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树立和维护证券期货监管人员的良好形象,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活动以及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

  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证监会同一部门或者同一派出机构任职或者担任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工作人员在处理证券期货监管业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前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单位等被监管对象进行接触,更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任何影响。

  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被监管的机构以及其他任何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未经批准,也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

  第八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以及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保密守则和注意事项,不得探询、获取、使用授权职务外的保密信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应保密的非公开文件或者信息。

  第九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提供咨询。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教学、演讲和写作中,内容涉及国家证券期货市场信息的,必须真实、客观。禁止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作出虚假的陈述或信息误导。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工作人员不便拒绝或者无法退回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应及时上缴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持有、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工作人员在到职以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经持有股票的,应当向人事部门提交开户情况的报告,并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调出或者离开证监会的,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在被监管单位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守则由证监会监察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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