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署税[2000]188号 发布日期:2000-04-14时效性: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障国家税收,简化海关、银行手续,解决“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备案时一次性缴纳合同料件应征税款等值保证金负担较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决定对“B”类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限制类商品,按其合同备案金额应缴纳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备案金额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税款的50%重新计算该合同限制类商品台帐保证金总金额,该总金额未超出已缴纳台帐保证金金额的,不再补征台帐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原合同项下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原合同项下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100%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请各海关于4月28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暂不退还,符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规定对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全额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0000年 月 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