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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2000]89号 发布日期:2000-03-20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受理人民币真伪鉴定的服务,为此,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样本(见附件),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颁发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作为开展人民币真伪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授权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向辖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颁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分级负责的办法。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负责具体鉴定机构的选定,并上报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同时,统一对《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编号。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样本,统一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情况使用民族文字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四、被授权业务机构应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县级支行或县级支行以上单位。可根据地域情况和业务量大小授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县级支行以下单位。

  被授权的业务机构应配备可胜任人民币真伪鉴定的业务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分为正文部分和说明部分。正文部分为授权内容,说明部分为对公众的告知内容。规格为:393mm×546mm.其中右上角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京××××××号);抬头为被授权业务机构名称(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城支行):“行章”为各分行、营业管理中、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应选择质量好的纸张印制。

  六、被授权业务机构于2000年5月1日开始在营业场所张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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