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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证协字[2000]21号 发布日期:2000-03-16时效性:有效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高证券承销执业水平,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开展积极、规范、健康的业务竞争,培育资质高的主承销商队伍,现将《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0年3月16日

  附件: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高证券承销执业水平,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开展积极、规范、健康的业务竞争,培育资质高的主承销商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的对象

  “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对象是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考评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充分征求业内意见,做到简便易行;要有利于形成积极、规范、健康的竞争。

  基本要求如下:

  1、所承销的企业推荐成功,市场表现良好。

  2、具有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较强的承销业务技能与分析研究能力,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3、要按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辅导职责,辅导效果明显。

  4、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三、考评的办法和程序

  1、“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采取信誉积分办法,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信誉总积分在前8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即为“信誉主承销商”。

  2、各考评主体应在对考评对象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考评打分。

  3、参与考评的有关方面应在规定的时限将各自的考评结果提供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考评结果,并公布评定结果。

  5、考评工作定期进行。

  四、考评的组织工作

  1、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考评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2、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本办法公布后,将组织制定并公布《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作为各考评主体进行考评的标准。

  3、各考评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和《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上述有关办法的修订。

  五、考评的结果

  1、对入选“信誉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证书。

  2、“信誉主承销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取消其“信誉主承销商”称号。

  3、信誉主承销商一经入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信誉主承销商的发行承销业务给予优先受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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