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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开行发[2000]76号 发布日期:2000-03-02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专用章的制发

  总行办公厅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和下发。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编号

  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合同专用章编号如下:

  (01)总行营业部  (02)天津分行

  (03)石家庄分行  (04)太原分行

  (05)呼和浩特分行 (06)沈阳分行

  (07)大连分行   (08)长春分行

  (09)哈尔滨分行  (10)上海分行

  (11)杭州分行   (12)福州分行

  (13)南京分行   (14)合肥分行

  (15)济南分行   (16)郑州分行

  (17)武汉分行   (18)长沙分行

  (19)广州分行   (20)深圳分行

  (21)南宁分行   (22)海口分行

  (23)重庆分行   (24)成都分行

  (25)昆明分行   (26)西安分行

  (27)兰州分行   (28)乌鲁木齐分行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各分行在授权范围内以总行名义签订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提款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展期协议、用款(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一、合同专用章应由各分行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合同专用章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附件一),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监印人应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五、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

  六、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本应由各分行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将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未予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开行办厅〔1998〕37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总行办公厅和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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