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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开办“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及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总发[1999]152号 发布日期:1999-11-17时效性:有效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开拓商业银行业务,建设银行已正式承办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货运财务结算系统”(以下简称CASS)清算银行业务(有关CASS清算银行业务介绍见附件一)。目前该项业务于6月1日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始试运行,并将逐步在全国各地开办。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货运财务结算系统”清算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清算系统”,见附件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办理CASS清算银行业务,是我行以市场经济规范的竞争手段,通过投标的方式争办成功的。这是继我行1995年成功地中示BSP(Billing Settlement Plan,即开账与结算计划)清算银行业务后,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又一重大合作项目。它不但扩大了客户范围,增加了存款来源,为我行与航空公司及代理人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又进一步提高了我行国际、国内的声誉。各级行领导及经办人员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对“清算办法”的学习,并做好各项落实工作,努力为货运代理业和航空运输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为满足CASS清算银行业务需要,CASS清算银行业务采用“直接借记”方式。汇出行应按《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管理办法》对直接借记业务逐笔加编业务密押,汇入行必须按有关规定在业务密押核对正确后方可办理扣款手续。

  三、为作好CASS清算银行业务工作,总行决定:在总行设立CASS清算银行中心,负责管理全行CASS清算银行业务。目前,该中心设在总行营业部。在各省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设立CASS清算银行分中心,负责管理辖内CASS清算银行业务,分中心的具体设置,由各行自行决定,并上报CASS清算银行中心(总行营业部)。CASS清算银行业务经办行为接受代理人开立“货运销售专户”的建行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直接借记业务。

  四、各行必须在CASS清算之前,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与代理人签定“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并认真按照CASS清算直接借记协议中有关支款优先顺序条款及“清算办法”中对账户的管理办法,作好对代理人的账户管理工作。

  五、各CASS清算银行分中心应积极组织好辖内代理人及航空公司开户工作,努力为代理人及航空公司开户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各行应以办理CASS清算银行业务为契机,开展争取航空公司及代理人基本存款户的工作,以清算银行业务带动行为服务。在业务服务方式上,要以办理结算和清算业务为主,并辅以其他方式,如开展争取与航空公司发行联名信用卡工作等。

  六、对“清算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行及时向CASS清算银行中心(总行营业部)报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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