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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监财会[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11-15时效性: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部编制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报表上报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于1999年11月底前,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上报我部。

  二、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填制内容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应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另行补报。

  三、各保险公司上报12月的《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时,应附文字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包括财务状况说明、投资状况说明、投资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建议等。

  附件:1.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略)

  2.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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