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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换发《外汇检查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1999]357号 发布日期:1999-11-03时效性:有效

  为加强《外汇检查证》的统一管理,维护外汇检查工作的严肃性,规范外汇检查工作,我局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的《外汇检查证》。现将新证的申领及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从事专职或兼职外汇检查工作的人员,经年度干部考评合格,可申请领取《外汇检查证》。

  二、各分局向总局直接申领《外汇检查证》。在申领时应向总局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检查人员档案表》(附件一)。副省级城市分局向所属省会城市分局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检查人员档案表》,由省会城市分局转报总局并代其向总局申领《外汇检查证》。各分局兼职检查人员申请领证的一般不超过10名。

  三、各支局向所属省会城市分局中领《外汇检查证》,由省会城市分局统计汇总后填写《检查证申领统计表》(附件二),统一向总局申领空白检查证并负责发放。地市级支局检查证发放数量原则掌握在5人以内,县市级支局检查证发放数量原则掌握在3人以内。各分局应严格掌握发放标准,控制发放数量,做好发放档案管理。检查证发放结束后,各分局应填写《外汇检查人员统计表》(表三),于2000年1月31日前报总局备案。

  四、各分局申领《外汇检查证》人员,须准备二寸免冠近照二张,由专人负责于1999年11月20日至12月31日到总局管检司检查一处办理新证申领手续,并同时办理所辖支局空白检查证的申领。考虑到此项工作量较大,各分局在来总局之前请先与管检司检查一处联系。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各级分、支局执行外汇检查公务时,必须出示新的《外汇检查证》,旧的《外汇检查证》同时作废。对以前发放的旧证各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并就地销毁。

  联系电话:010-68402279、68402265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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