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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进出银计发[1999]第210号 发布日期:1999-10-26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沈阳市、苏州市、武汉市、南京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外经贸委、科委: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71号),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出口信贷和优惠贷款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为做好此项工作,中国进出口银行最近下发了《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9〕第21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各地代表处的沟通与协调。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外经贸部(科技司)或科技部(发展计划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通知》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文件)已经决定,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和优惠贷款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支持的范围,按照科技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0年版)执行。

  二、 充分利用出口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出口信用保险和对外担保等项业务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给予重点支持。具体按照我行现行的各项业务操作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按照我行《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执行利率的通知》(进出银计发[1999]第205号)执行,即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第一档利率(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执行,现行利率为4.05%.

  四、 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在保险费率上可给予适当优惠。

  五、 有关信贷、保险部门应将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情况单独统计反映,并区分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非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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