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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文字号:证监罚字[1999]32号 发布日期:1999-10-15时效性:有效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广发公司担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公司")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在参与编制蓝田公司招股说明书过程中,没有按照勤勉尽职原则对招股说明书内容进行全面、认真核查,未能发现和指出蓝田公司虚增1995年巨额银行存款、隐瞒内部职工股托管后又上柜交易等问题,致使招股说明书上述内容表述虚假。

  二、处罚决定广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广发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公司处以警告;

  (二)没收非法所得266万元并罚款50万元;

  (三)对主要责任人罗永刚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广发公司和罗永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将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

  广发公司和罗永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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