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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 发布日期:1999-09-08时效性:有效

1999年7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法人配倍股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新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也可用于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二、参加配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法人机构,其用于申购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通知》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三、公司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人,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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