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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9]240号 发布日期:1999-07-19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行,北京营业管理部,深圳、厦门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天津、武汉、南京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分局:

  为防范外币清算业务风险,规范外币清算业务运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内控制度》、《外币清算业务资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外币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支行、分局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度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继续办理外币清算业务。

  二、各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分支行、分局必须保持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从事外币清算业务,并在外汇局的有关业务处室成立外币清算业务科,具体负责组织日常的外币清算业务运作。

  三、各分支行、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外币清算业务的领导,如遇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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