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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99号 发布日期:1999-06-18时效性: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保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方案》(保监发〔1999〕3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99年7月20日起,保监会将开展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审核工作。

  二、保监会将于1999年6月29日分区域召开保险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会议,会议安排另行通知。

  三、请你公司通知下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至20日按照《方案》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兼业代理人进行资格申报。申报工作包括书面资料申报和电脑数据录入两个部分。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书面资料的要求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

  (2)兼业代理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兼业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对于没有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机构,其申报要求不予受理。

  (二)录入数据的要求

  (三)各省级公司于1999年7月20日前向保监会兼业代理人审核工作小组提交申报材料(含各地市公司的数据盘、申报函、《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及省公司汇总的数据盘和数据校验说明),《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以地市为单位按照表号顺序排列。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审核工作是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保险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和审核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精心组织。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传达到分支机构,并开始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问题,请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系人:任小兵 电话:66018893,66086322(FAX)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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