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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建总发[1999]78号 发布日期:1999-06-16时效性:有效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拓宽零售业务领域,总行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城市行开办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上述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手续已经1999年6月11日第26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行,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业务部和相关部门负责起草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核算手续;信委会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决策和协调机构,负责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审核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纳入信贷业务审批体系。较小金额的贷款实行信委会授权下的贷款审批人以个人名义审批并负审批责任的制度;较大金额的贷款通过全体贷款审批人会议集体审批。贷款审批权下放到支行。

  三、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各级行零售业务部与同级行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关系比照信贷经营部与信贷风险管理部的关系。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研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的风险控制。

  四、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试点后逐步推开。近期先选择部分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城市行试办(名单附后),每个城市行可选择2-3个零售业务网点受理。其他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向社会推出。考虑各地条件差异较大,各行可从实际出发,选择部分或全部品种开办。开办城市行由总行审批,开办网点由一级分行审批。

  五、充实人员,加强培训。开办上述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和管理部门应配备3-5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各开办行要根据总行的制度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抓紧时间对信贷人员和业务主管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建立科学的个人消费信用登记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经办行要建立贷款人个人档案,并做到信息共享。总行将着手研究制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需求,开发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软件,确保这项业务的高起点和高效率。

  七、统计和报告。总行将在零售业务统计报表中增加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有关统计指标,各行应及时填报。各行要跟踪了解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遇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八、启动时间和营销安排。首批试点城市行应在6月底之前正式对外办理业务。各行要按总行零售业务系列产品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宣传,特别是要在柜台做好每个贷款品种的具体宣传,提高我行个人消费贷款品种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附件一:  

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应具备的条件

  一、存款余额较高。

  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零售业务网点储蓄存款余额应在1亿元以上。

  二、基础设施完善。

  1.储蓄业务核算实现了电算化和通存通兑;

  2.营业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办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3.业务操作实现了柜台制。

  三、业务品种齐全。

  除开办本外币储蓄外,还开办了代收代付业务,个人电子汇款业务、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

  四、人员素质较高。

  1.网点业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经办个人消费信贷的专项人员不少于3人;

  2.经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专职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少于3年的银行工作经验;

  3.该网点负责人应具备副科以上级别;

  4.人员技术等级普遍达标,其中,三级以上人员要占80%以上。

  五、业务管理规范。

  1.网点应建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2.网点应达到二级所标准;

  3.两年内无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发生。

  附件二:     

首批开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城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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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 京 | 9 | 南 京 |17 | 济 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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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天 津 |10 | 苏 州 |18 | 武 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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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石家庄 |11 | 杭 州 |19 | 广 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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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沈 阳 |12 | 宁 波 |20 | 深 圳 |
  |---|-----|---|-----|---|-----|
  | 5 | 大 连 |13 | 温 州 |21 | 成 都 |
  |---|-----|---|-----|---|-----|
  | 6 | 长 春 |14 | 福 州 |22 | 重 庆 |
  |---|-----|---|-----|---|-----|
  | 7 | 哈尔滨 |15 | 厦 门 |23 | 西 安 |
  |---|-----|---|-----|---|-----|
  | 8 | 上 海 |16 | 青 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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