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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社厅发[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03-17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失业保险有关情况,我们制定了《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三、填报报表时一律使用我部设计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SMIS4)软件汇总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按规定的上报时间发送到失业保险司信箱内。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失业保险司、规划财务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件:《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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