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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8]421号 发布日期:1998-12-14时效性: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执行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项存款调整后的利率按附表一各档次利率执行。

  二、粮棉油贷款(含收购、调销、储备)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短期和中长期贷款各档次利率,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6.1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6.39%;1~3年(含3年)年利率6.66%;3~5年(含5年)年利率7.20%;5年以上年利率7.56%。粮棉油贷款中的收购、调销贷款仍执行合同利率。储备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并随利率调整而调整。

  三、建仓贷款执行调整后粮棉油贷款各档次利率。

  四、费用贷款执行调整后粮棉油贷款各档次利率,贷款到期后,经农发行审核后可以展期,不加收利息,展期后的期限累计计算,并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五、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执行年利率3.24%。

  六、系统内往来利率调整为年利率6.12%,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联行往来汇差资金利率调整为年利率6.12%,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八、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执行。

  九、各行要严格执行利率政策,对粮棉油收购贷款的展期期限和计息规定要按农发行字〔1998〕26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1998年12月7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586号)(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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