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一般案件查处中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1998]78号 发布日期:1998-11-18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目前一般案件查处工作已进行了一段时间,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各分局的查处进展、指导下一步检查工作,分清银行的违规责任,总结经验,堵塞漏洞,请各分局对一般案件查处中涉及银行违规问题等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总局检查办公室。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案件中涉及的银行违规问题。各分局在查处骗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案件的过程中,要对案件中银行所涉及的违规问题进行汇总,作出处罚。为了掌握这方面的工作进展,请认真填写“一般案件中银行违规情况表”(见附表1),并上报总局检查办公室。第一次请在本月27日以前上报,以后每半个月上报一次新情况。发现银行重大违规问题应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公安部门查处的骗汇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案件涉及的银行违规问题也应由外汇局作出行政处罚,请另外填表上报(格式同附表1)。

  二、向公安部门移交一般案件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总件数、涉案总金额,以及具体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假报关单份数、涉案金额、是否代理进口、委托单位)。各分局汇总后,填写“一般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一览表”(见附表2),请于11月27日上报一次,以后每移交一起案件,务必请及时上报总局检查办公室。

  三、涉案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各分局在查处骗汇案件中,如发现涉案企业属于无工商执照或有工商执照但注册地址虚假或有工商执照但其所租赁经营场所人去楼空的情况,请汇总填报“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违规情况表”(见附表3),以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本报表第一次在11月底前上报总局外汇检查办公室,以后每月底报新情况。

  四、案件移交其他分局情况。在一般案件查处过程中,部分分局已将一些案件移交给其他分局查处。各分局要将移交案件以及受理移交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并列明移交和受理移交案件的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假单份数、骗汇金额)以及立案查处情况上报总局检查办公室。

  五、银行“二次核对”的。分局在查处一般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银行未按规定进行“二次核对”或者银行在付汇前进行了“二次核对”并得到海关回复关单为真实的情况,要单独汇总,在案件查处情况汇报中列明,并在案件总结报告中反映。

  此次外汇检查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查处工作的信息汇总和反馈,认真落实报送任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并按时上报。总局将以各分局上报报表和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作为考核分局外汇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外汇检查办公室电话:68402094 68518842 68402181(传真)68402098(传真)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