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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贷款展期审批程序

发文字号:中银信业[1998]80号 发布日期:1998-11-13时效性:有效

  总行党委于7月20日通过了信贷管理部关于调整贷款展期批准权限的建议。今后凡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贷款展期,均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行审批并报备信贷管理部。为规范贷款展期业务,特制定本程序。

  一、贷款展期的申请

  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营本、外币贷款和转贷的国外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一个月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展期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后的还款计划。如系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展期的决议文件或其他有效的授权文件。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

  二、贷款展期的审查和批准

  凡符合《贷款通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展期业务,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行审批并报备信贷管理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有关信贷员收到借款人的展期申请书后,应按中银信管〔1997〕92号的要求重新评审项目。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理由:

  2.借款人财务状况;

  3.借款人管理情况;

  4.借款人与中国银行关系;

  5.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6.项目的行业和市场情况;

  7.项目的建设和投产情况、效益现状及预测(固定资产项目);

  8.还款能力;

  9.担保情况和抵(质)押的合法性。

  有关信贷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形成结论性意见,报主管处长复审。

  (二)主管处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如同意展期,则报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如不同意展期,则应立即退有关信贷员通知借款人。

  (三)经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展期的申请材料,应报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正式批准。

  (四)有关信贷员按照总经理的批示,书面通知借款人办理展期手续,并报备信贷管理部。

  三、贷款展期的期限

  (一)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展期不得超过1年;

  (二)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三)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3年。

  四、展期贷款的利率

  中国银行自营贷款展期后的利率应按展期申请批准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五、转贷款的展期

  (一)以“挂钩转贷”方式转贷的国外贷款,一般不允许展期,借款人在国内转贷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款到期未还的款项,均应作逾期处理。如借款人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部与国外贷款行协商,对方同意对国外贷款协议展期的情况下,总行信贷业务部可同意按国外贷款行同意延展的期限展期。展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二)以“脱钩转贷”方式转贷的国外贷款,在转贷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款期限到期前,如借款人申请展期,经总行信贷业务部审查同意,视其情况允许适当展期,但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且展期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最终到期日。

  (三)经批准展期的脱钩转贷的转贷款,在办理展期时应和借款人重新确定有关转贷条件,并由总行信贷业务部根据不同情况重新确定贷款利率。挂钩转贷的原则上仍执行原贷款协议规定的利率,如国外贷款行另有规定,则执行新规定的利率。

  六、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形式展期业务,审批权限仍在信贷管理部。无论贷款全部展期或是局部展期,均按一笔新贷款办理审批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有关业务人员应在到期日前通知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偿付。凡未经批准展期的贷款,如到期未还,均应按逾期贷款处理。

  (二)对外出具的借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或租赁担保项目项下发生垫款时,借款人未能在反担保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日期偿还垫款本金,应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不得办理展期手续。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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