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发文字号:银发[1998]528号 发布日期:1998-11-12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中的比例管理指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流动充足性指标

  (一)备付金比例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8%)不得低于3%。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存贷款比例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

  (四)对流动负债依存率

  流动负债净额与长期资产的比率不得高于30%。

  (五)中长期贷款比例

  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中长期贷款余额与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六)拆借资金比例

  1.拆(调)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调)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3.净拆(调)入资金余额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高于4%。

  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通过联社调剂资金解决,监控指标为拆(调)入资金比例和拆(调)出资比例;县联社监控指标为净拆(调)入资金比例。

  二、资产安全性指标

  (一)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

  (二)呆账贷款抵补率

  贷款呆账准备金与呆账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单户贷款比例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三、资本充足性指标

  (一)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1.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4%。

  (二)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6%。

  (三)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

  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金之和与呆滞呆账贷款余额的比率。

  四、收益合理性指标

  (一)资本利润率

  利润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率不低于5%。

  (二)资产利润率

  利润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不低于0.5%。

  (三)利息回收率

  本期实收利息与本期应收利息的比率不低于90%。

  (四)非利息收入比率

  非利息收入与各项收入的比率。

  (五)资产费用率

  费用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

  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比例、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资产费用率等为监测指标,其余均为监控指标。监测指标中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比例按月监测,其余每半年监测一次;监控指标中资产流动性比例、对流动负债依存率、中长期贷款比例、净拆(调)入资金比例、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监控一次;其余各项指标每月监控一次。

  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