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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

发文字号:建总发[1998]141号 发布日期:1998-11-09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满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需求,更好地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开立协定存款账户。

  第三条 办理协定存款须由开户单位与本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到期时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即视作自动延期。

  第四条 开户单位可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办理协定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下设结算户(A户)和协定户(B户)两部分。

  第五条 开户单位与银行共同商定A户需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并在合同中订明。

  第六条 开户单位的存款资金全部通过A户往来,超过基本存款额度部分的资金,银行将自动转入B户;当A户低于基本存款额度部分时,银行自动将B户资金补足A户额度;当B户资金不足以补足A户额度时,B户余额直至为零,A户和B户在合同期仍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不延期,开户单位将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如结清A户,B户也必须同时结清。

  第八条 银行按季对A户和B户存款进行结息。A户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B户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A户和B户清户时,按清户日相应的利率计息。

  第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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