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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中央单位半封闭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1998]62号 发布日期:1998-10-30时效性:有效

各开户单位:

  1994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中资机构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根据(94)汇管非字第76号及汇传(94)40号两文件,对93年底以前开立的外汇帐户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纳入结售汇范畴的帐户,实行半封闭管理,只出不入,用完为止。至今这类半封闭帐户已保留四年,目前多数半封闭帐户余额较少,使用率低。

  为此,我局决定凡开有半封闭帐户单位应于1998年12月1日之前到开户银行办理半封闭帐户关闭、余额结汇手续《含从半封闭帐户中划出的用做定期存款的外汇资金),并将《现汇帐户使用证》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集中送交我局。1998年12月1日以后银行将停止办理半封闭帐户支付业务。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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