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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1998]40号 发布日期:1998-10-07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或入帐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提高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国外捐款、赠款等)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额度。将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金额,从《办法》规定的5万美元提高至20万美元。

  二、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其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可由银行先予以办理入帐手续,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真实性进行事后审核。事后真实性审核工作与外汇帐户年检工作同步进行。

  三、对非贸易“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外汇收入,亦与帐户年检工作同步、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后的真实性审核。

  四、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不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以及对未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先予以办理结汇,外汇局事后抽查;

  2.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凭收汇单位提供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结汇;

  3.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收汇单位持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结汇手续。

  五、《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其它规定不变。

  六、本通知自98年10月15日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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