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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4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杨俊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4908
  电子邮箱:zhidusichu@mof.gov.cn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6年3月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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