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劳社部函[1998]131号 发布日期:1998-09-25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今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政策,连续两次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财政部也降低了国债发行利率。为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防范、化解由于利率下调而产生的基金风险,现决定将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和退保计息标准调整如下:

  一、农村养老保险积累期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由年复利6.8%调整为年复利5%。

  二、退保计息标准,由年复利5.6%调整为年复利4.7%。

  以上计息标准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办理退保手续的,仍按民政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及有关标准的通知》(民险函〔1997〕2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参保农民的切身利益,请各地在执行中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向参保农民讲清道理,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平衡发展。另外,我部将着手研究制定个人帐户计息标准与国家法定利率相联系的自动调整机制。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以及对建立个人帐户计息标准自动调整机制的建议,请及时高等我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