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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交银发[1998]337号 发布日期:1998-09-09时效性:有效

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分支行:

  最近,随着外币储蓄业务的不断发展,不少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求在部分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申办外币储蓄业务。为了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现根据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特制定《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现根据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和总行《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对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实行授权经营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137号)及《关于办理储蓄单折挂失等业务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6〕360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特对各行申请营业网点新办理外币储蓄及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的到期换证的审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管辖、直属分行的营业网点(包括同城/异地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下同)新开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在征得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同意后,由管辖、直属分行负责审批,并向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辖属分支行的营业网点新开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在征得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同意后,由主管行初审后,报请管辖分行审批。由主管行向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分支行的营业网点申办外币储蓄业务时,凡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要求总行先行审批同意的,可由主管行按程序报批,并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

  四、各行必须对营业网点从事外币储蓄及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储蓄业务人员职数和业务素质、营业场所和设备的配置、人员培训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严格审查,规范经营管理。

  五、营业网点开办除上述两项外汇业务之外的其他外汇业务,或到期换证,按《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对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实行授权经营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1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有关要求办理。

  六、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外业务部和储蓄部联系。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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