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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吉林省分行《关于粮食收购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8]272号 发布日期:1998-08-11时效性: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现对你行《关于粮食收购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农发行字〔1998〕130号)批复如下:

  一、关于贷款约期问题。按照总行《关于粮棉油收购贷款期限利率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263号)规定:粮棉油贷款期限要和库存期限保持一致,即贷款到期后,相应的库存粮棉油商品尚未销售,或虽已调销而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归行的,企业可以向农发行申请展期,经农发行审查同意后,贷款可展期至粮棉油商品销售出去再收回贷款。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因此,原则上同意你行意见,在核实库存、确有物资保证的情况下,可办理两次以上展期,但相关手续要完备,避免由此发生经济纠纷。

  二、关于粮食调销费用问题。按照总行《关于建立粮油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台账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油贷款管理月报制度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198号)的有关规定,对粮油调入企业发放的调销贷款,包括调销价款和必要费用两部分(必要费用指调销粮油所必需的包装物、车板前费用和运费)。但对中央专储粮移库、出口等确需调出方企业代垫调销必要费用的,总行和国家有关部门将在有关的文件中予以明确,避免调出、调入双方企业都申请同一内容的调销费用。

  三、关于粮食损耗入账问题。在登记《粮油收购台账》(台账一)时,原则上应按照收购的粮食折成安全水后所形成的库存数量进行登记,如果折算后台账登记数量与企业有误差(商品值一致),可根据实际情况月底进行调整《粮油库存台账》(台账五),在上报《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时要附加说明;对粮食保管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和超自然损耗部分,原则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登记调整《粮油库存台账》(台账五)和《粮油企业挤占挪用台账》(台账七),即在核减粮油库存数量和库存值(以红字登记)的同时,增加当期不合理占用贷款,并在上报《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时附加说明。对这部分不合理占用贷款,要按有关信贷管理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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