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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请协助宣传国家降低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优惠政策的函

发文字号:进出银计函字[1998]第188号 发布日期:1998-07-28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促进我国外贸出口,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的扩大,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从7月1日起对我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下调,改变了过去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挂钩的方式,并简化为两类:第一类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贷款利率年息为5.22%;第二类其它机电产品,贷款利率年息为5.85%。此两类利率分别比国家现行1年期贷款利率低1.71和1.08个百分点。这是国家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支持力度的重要举措,将对增强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请协助将国家这一重要的金融举措向贵地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广为宣传,让出口企业及时了解国家对机电产品出口信贷的优惠利率政策,进一步加大机电产品出口的力度。

  附件: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的通知

(进出银计发〔1998〕第191号1998年7月21日)

  各部、室:

  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8〕326号《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我行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与中长期贷款利率脱钩,由人民银行确定基准利率,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分两档:第一档为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指1997年11月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制定的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机电产品),利率为5.22%;第二档为其他机电产品,利率为5.83%。两档利率均不分期限。

  三、根据我国经济和外贸出口形势,今年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暂不浮动,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利率。

  四、此次利率调整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表(略)

  附件二、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

  关于改革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的通知

  (银发〔1998〕326号1998年7月6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外贸出口,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你行现行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进行改革,实行优惠利率,并相应调整利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现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确定方式。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不再与中长期贷款利率挂钩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需要确定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并随利率调整而调整。

  二、简化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结构。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利率种类由现行的四类合并为两类:(1)大型成套设备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2)其他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

  三、进一步降低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水平:第一类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调整为5.22%;第二类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基准利率调整为5.85%。

  四、你行可根据贷款期限、风险、出口国别等因素制定浮动利率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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