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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安徽省分行《关于执行税务部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农发行字[1998]262号 发布日期:1998-07-28时效性:有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现对你行《关于执行税务部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的请示》(皖农发银〔1998〕109号),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3号)和总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2号)精神,对粮食企业收购资金和财务资金要实行分账管理。对企业调销回笼款,除企业支付税金外,要首先收回相应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才允许企业合理开支,即企业调销回笼款,要在缴纳相应税金后,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在顺价销售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二、原则上同意你行意见:即企业“401单位活期存款”——企业基本存款账户、“406单位应付利息存款”、“407收购资金存款”三个账户均不能暂停支付存款而由税务部门征税。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法函〔1997〕97号,我行以农发行字〔1997〕274号文件转发)中明确规定: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粮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贷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该资金只能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拖,以保证这类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农业的发展。比照此项规定,粮食企业的欠税不能从收购资金账户扣收,应从其销售取得的利润中解决,从企业财务资金账户存款中收取,因此原则上可以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按其确定的金额暂停支付粮食收储企业财务资金账户存款,以督促其及时缴纳税款。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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