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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8]331号 发布日期:1998-07-19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切实打击逃汇和非法套汇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特制定《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分行(分局)向所辖金融机构转发;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向所属分(支)行转发。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九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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