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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机构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07-15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编制的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对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设机构

  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内设以下司级机构:

  (一)综合司,下设综合秘书处、政策研究处、法规处、人事教育处、外事处、财务处。

  (二)国际收支司,下设综合分析处、国际收支一处、国际收支二处、外汇收支统计处、汇价市场处。

  (三)管理检查司,下设综合处、经常项目处、核销处、检查一处、检查二处。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下设业务综合处、外债管理处、投资管理处。

  (五)储备管理司,下设综合处、储备管理处、代理行处。

  (六)机关党委,下设党办监察处、党群处。

  (七)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下设外汇交易部、债券交易部、清算部、结算部、财务部。

  (八)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北京分中心,下设综合处、市场处、结算处、工程技术处。

  (九)信息中心,下设综合处、系统处、网络处、应用处、信息处、《中国外汇管理》编辑部。

  (十)机关服务中心,下设综合管理处、文档处、车队。

  以上司级单位分别简称为综合司、国际司、管检司、资本项目司、储备司、机关党委、信息中心、业务中心、北京分中心、服务中心,其中信息中心、业务中心、北京分中心、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

  二、关于发文格式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新的“三定”方案,对我局发文作如下调整规定:

  局发文主要使用汇发、汇函、汇复、汇密、汇传等公文字号,如汇发(1998)1号。

  司发文使用汇×函和汇×复等发文编号,发文编号中间的司简称分别为:综(综合司)、国(国际司)、管(管检司)、资(资本项目司)、储(储备司)、信(信息中心)、服(服务中心)。

  其他发文编号为:

  三、关于印鉴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启用的印章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服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原印章继续有效使用的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

  中国共产党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委员会

  中共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察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的印章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司

  以上规定从1998年7月15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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