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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农银函[1998]426号 发布日期:1998-07-13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确保专项贷款计划的实施,根据专项业务管理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综合计划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专项业务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整体效益,适应中国农业银行接收专面贷款业务后实行“四专”管理的新情况,促进专项贷款计划的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专项业务资金是指由于经办专项业务而进入专项业务核算体系的信贷资金。总行坚持资金管理统一平衡的原则,对专项业务资金不实行分别管理。为了与专项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总行在分行向总行借款的账户中增设“扶贫贴息贷款专项借款”和“人民银行划贷款专项借款”两个专户。除对扶贫贴息贷款和人民银行划转贷款实行配套资金外,其他专项业务的资金需要由各专项业务专柜通过自身存款和“常规业务存放款项”予以平衡。

  第三条 办理专项业务1998年暂不受存贷比例管理的限制,因自身资金平衡困难影响专项贷款计划及时实施时要逐级向上报告,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四条 专项业务资金与常规业务资金的统一平衡以分行上报的常规业务与专项业务合并统计数据为依据。总行下达和考核资金调度计划一律为统一平衡的口径。总分行之间的资金调度活动一律不以“专项业务资金”的名义进行。

  第五条 专项贷款按照《贷款通则》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发放,专项业务资金坚持效益原则有偿使用。

  第六条 因发放专项贷款资金不足形成的“常规业务存放款项”分设三个专户管理,即扶贫贴息贷款专项借款、人民银行划转贷款专项借款和一般性借款。

  第七条 扶贫贴息贷款专项借款由接收的扶贫贴息贷款余额及每年总行下达的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年度分省增量计划而同额配套的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总行对此进行余额监测与管理,年内未用完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贷款计划执行完毕后,总行对各分行扶贫贴息贷款余额下降部分,收回与其配套的专项借款资金。

  第八条 人民银行划转贷款专项借款由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直接和间接接收的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余额所形成。对此类借款实行余额控制,只能下降不能增加。总行每半年分别于7月和次年1月上旬根据各分行6月末和12月末信贷项目电报人民银行划转专项贷款实际收回情况,同额收回分行向总行借款。

  第九条 总行对因办理其他专项贷款形成的资金缺口纳入全系统资金统一平衡,并优先给予借款解决其借款条件、期限、利率、偿还、处罚及调拨程序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发放一般扶贫专项贷款因利率倒挂形成的亏损,年末逐级上划到总行。

  第十一条 对专项业务存款准备金的缴存与常规业务存款准备金缴存合并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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