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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开行财会[1998]190号 发布日期:1998-07-03时效性:有效

各信贷局、评审局、稽审局、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为适应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

  一、增设“091待收利息”表外科目。本科目核算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时,经批准的被兼并企业债务实行停息挂账政策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发生停息贷款利息收入时记入收方,企业归还或被批准核销利息时记入付方。本科目按单位设明细户。

  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表处科目及补充资料中表外科目栏的第14行,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栏中第四行。

  二、借款人破产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仍应在原账户进行核算,继续结计利息积数及计收复利。

  (二)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收到破产清算分得的收入时,应本着“先息后本”的原则,冲减贷款利息和本金。

  (三)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利息经批准核销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对已列“应收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冲减坏账准备金和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户

  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贷款利息的,不足核销的部分直接列入营业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  坏账准备支出户

  贷: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户

  2.对超过3年而尚未收回的欠息,冲减坏账准备金,同时冲减应收利息科目下的“核销利息户”,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贷:应收利息   核销利息户

  若坏账准备金不足核销利息,不足部分比照上述1.的方法处理。

  3.收回已核销的利息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增加坏账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科目   ××户

  贷:坏账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户

  4.对已列“催收贷款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催收贷款利息

  (四)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金经批准核销时,根据批准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1.正常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金户

  贷:××贷款    ××贷款户

  2.逾期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金户

  贷:逾期贷款    ××贷款户

  3.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时,应增加呆账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户

  贷:贷款呆账准备  呆账准备金户

  三、借款人被兼并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

  (一)原借款单位被兼并时,其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由兼并方承担,原贷款本金和利息核算账户账号不变,在账首注明“自某年某月某日更改户名”,并根据新借款合同将原借款单位户名更改为新借款单位户名,同时更改存、贷款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

  (二)原借款单位被兼并方兼并后,兼并方实行停息挂账政策的,自兼并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息挂账的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即:继续在表外结计利息及复利,被批准核销后,冲减表外科目“091待收利息”。如遇企业归还上述利息,分别不同情况做以下处理:

  1.若尚未核销,则应冲减表处科目“091待收利息”,同时作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2.若已批准核销并冲减了表处科目,则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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